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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1
                           内部问责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二零一二年四月
                                                               内部问责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
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
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
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制度问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
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
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内部问责制度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
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移交国家
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三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于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由董事会作
出处理决定。总经理对于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由总经理做出处理决
定。
    公司在年度绩效考评会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述职,根据实际情况,对存
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董事会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各部门负责人向总经
                                                             内部问责制度
理做述职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
略。若出现了以上第三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董事
会对于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由总经理对于负有责任的各部门负
责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
任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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