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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日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2年6月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通过,已完成封卷,并于2022年6月13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22]1242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发行人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根据贵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年6月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注册会计师已出具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次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非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做盈利预测。

11、2023年1月,发行人以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都电源”)向发行人及发行人B端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为由向其提起诉讼,涉案金额暂计488,256,886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发行人于2023年2月4日发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于2023年2月7日发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对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公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因此尚无法预计本案判决结果;经访谈发行人的该B端客户相关负责人,并查阅发行人关于该案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取得发行人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取得发行人与该B端客户的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该B端客户目前仍保持友好业务关系;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发行人已与该B端客户就该案初步达成共识,待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与该B端客户签署协议,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该B端客户,预计发行人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所郑重承诺:经本所核查,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年6月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没有发生《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仍旧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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