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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事件公告、澄清公告、分配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需要披露事宜的公告等。

第八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格式、披露时间、方式及其他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或出售资产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指定联络人的沟通与联系,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提交和报告信息;

(三)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涉及信息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和其他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及与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六)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和完善信息保密措施;

(八)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保证他们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章 信息的提供、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界定及编制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内容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按其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整理成定期报告初稿;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初稿送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信息未公开披露以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对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经常性披露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可以直接进行披露;

(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应予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权限内审核或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类别和重要性、信息关联性及时通知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向证监会备案,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文字和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日期而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或内部刊物提供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资产、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的新闻稿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七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因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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