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西部超导”)于2019年7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西部超导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李靖、郭尧 |
项目联系人: | 郭尧 |
联系电话: | 010-65608298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22 |
注册资本: | 46,404.6069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 |
法定代表人: | 冯勇 |
实际控制人: | 陕西省财政厅 |
联系人: | 许东东 |
联系电话: | 029-8653781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3月28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超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22,774,06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12,999,958.91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用人民币29,995,282.43元后,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983,004,676.48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919,345.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1,085,331.28元。截至2021年12月29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70004号验资报告。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西部超导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西部超导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16.28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