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查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3月27日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
2023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
2023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