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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7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2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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