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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林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钟林卡)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谨慎、认真、负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并对有关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应出席场次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备注
7070
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次数0

公司在2022年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2年度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均投出了赞成票。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主动与公司决策层进行沟通,对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给予建议。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4月20日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补充确认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情形,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在2022年4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该等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且已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姚兴平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均符合董事的职责要求。相关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名姚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准确地对金融工具中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能更加有效防范经营风险,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相关会计估计变更。

8.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请批准的对外担保合计总额为人民币5.4亿元,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人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反担保情况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02月25日30,000278.29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思美传媒股份四川八方腾2021年08月31日19,0000连带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
有限公司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满之日起两年
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霍城新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8月31日5,0001,727.27连带责任保证霍城新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马楠为此提供反担保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并54,0002,005.56

除了为以上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1.02%,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2022年8月12日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及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新增及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情形,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在2022年8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于新增及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新增及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新增及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2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以前年度经审批的累积至本报告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计总额为人民币5.4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人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截止2022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反担保情况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02月25日30,0000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08月31日19,0000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淮安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霍城新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8月31日5,000107.06连带责任保证霍城新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马楠为此提供反担保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并54,000107.06

除了为以上合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五)在2022年9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孙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淮安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爱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识灵锐”)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创识灵锐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淮安爱德为创识灵锐提供担保。

(六)在2022年9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担保是经营发展所需,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外部宏观经济形式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和库存股时间限制等因素作出的决定,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并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所需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利用空闲时间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主动进行调研,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关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工作,通过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媒体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联系方式

邮箱:zhonglinkasimei06@163.com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钟林卡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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