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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制要求。

4、经审阅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定价方式具有公允性,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拟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黄忠明 王建衡 何金明

邱东亮 黄 玮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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