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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3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时间:2023年3月23日下午16:00

(2)召开地点:北京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诚志股份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方式召开

(4)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

(5)主持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列席人员: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52,879,612.83元,期末可供母公司分配利润2,008,771,108.59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5,237,5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1.10元(含税),本次分配派发现金红利133,676,128.85元。

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要求,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2年末对各类资产等进行了核查。2022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5,547.8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拟向各银行申请67.1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子议案银行名称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亿元)
(一)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10.00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8.60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6.00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4.00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3.00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00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6.00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2.00
(9)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3.00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00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3.00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4.50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3.00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3.00
(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3.00
合 计67.10

上述第1项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第2项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年内有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申请总额56.35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子议案申请单位及银行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亿元)
(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0.20
(2)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0.05
(3)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0.10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1.00
(5)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1.00
(6)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15.00
(7)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10.00
(8)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10.00
(9)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00
(10)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00
(11)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行3.00
(12)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1.00
(13)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绍兴路支行1.00
(14)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1.00
(15)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1.00
(16)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1.00
(17)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1.00
合 计56.35

上述第(1)-(3)项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第(4)(5)项议案为中长期贷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八年内有效。上述第(6)-(10)项议案为中长期项目贷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五至十年内有效,上述第(11)-

(17)项议案为银团方式中长期项目贷款,以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公司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七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0、审议通过《关于南京诚志2023年度为诚志永清、诚志供应链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总额59.8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拟为下属子公司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总额4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子议案申请单位及银行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亿元)
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5.00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1.00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4.50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2.30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4.00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50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2.00
(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00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0.50
(10)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2.00
(1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00
(12)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2.00
(13)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2.00
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1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10.00
(1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8.00
(1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7.00
(1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00
(1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00
合 计63.80

上述第(1)-(13)项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第(14)-(18)项议案为中长期项目贷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五至十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资金,发挥集团资金归集、统筹管理作用,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同意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故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王欣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上议案1、3、4、5、7、8、9、10、15将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议案5、7、9、10、13、15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附:简历

王欣女士,1973年9月生,硕士,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曾任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非铁及有色金属部经理,北京世纪恒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通州商务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清华大学河北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清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专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现任清控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截至目前,王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其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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