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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强化相关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公司外汇资产和负债的安全,防范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和海外项目外汇风险管理需要,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约定一定期限后交易币种、金额、汇率,以规避和防范远期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主要包括外汇远期交易(DF)、无本金交割外汇远期交易(NDF)及其他可用于外汇保值的金融衍生工具。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业务和需求为依托,以规避相关业务的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进行风险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要加强外汇业务的核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规定进行核算,以便准确统计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的外汇金额和反映外汇业务汇兑损益。

第五条 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六条 开展远期外汇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禁违规操作。

第七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与具有合法外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无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他人账户办理远期外汇业务。但在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境内外关联公司,选择合适的市场进行无风险操作。

第九条 除组合方案外,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应进行询价比较,择优选择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组合方案是指两个及以上金融工具组合而成,其中一个及以上金融工具涉及远期外汇交易的金融组合产品。

第十条 远期外汇业务的交割时点、金额应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谨慎办理基于外汇收支的时间和金额尚未确定的预期性远期外汇交易。对于业务背景已经取消或消失的远期外汇头寸,要及时进行差额交割对冲头寸。使用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DF)进行汇率保值的,要充分估计,防止外汇中间价波动风险,以及NDF清算日与交割日汇差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汇风险采用资产负债表表内敞口净额管理及表外远期外币采购信用证与表内即期外币采购信用证比例对冲的管理模式。表内敞口净额管理即对外汇资产减外汇负债后的余额进行动态管理;远期外币信用证及即期外币信用证比例对冲管理即调整远期信用证与即期信用证开证比例以进行天然外汇风险的对冲。外汇敞口是指外汇资产(或负债)由于汇率变动而可能出现增值和减值,该增值和减值无法抵销而形成的外汇资产(或负债)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汇净敞口额度、相应止损点以及外币信用证即远期比例,其中,外币信用证即远期比例按照公司资金状况及汇率走势进行适时调整,远期信用证比例不能超过全年信用证比例的百分之五十。外币信用证即远期开具比例及表内敞口净额,由财务部门动态跟踪管理,当外汇汇率出现波动时应主动出具应对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要做好各项涉外业务汇率风险的识别,并视外汇净敞口、信用证比例、外汇市场走势、实际业务变化,综合比较远期外汇交易成本和汇兑损益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调整信用证即远期比例或调整出口货物收汇进行汇率锁定。主要的涉外业务汇率风险包括:

(一)收取的外币存款产生的汇率风险。

(二)进出口业务产生的以外币计价的应收和应付款项产生的汇率风险。

(三)外币融资其本金和利息产生的汇率风险。

(四)以外币计价的出口货物,已点价但未收款且货物控制权未转移产生的汇率风险。

(五)以外币计价的进口货物,已点价但未付款且未收到货物产生的汇率风险。

(六)投资以外币计价的金融理财产品产生的汇率风险。

(七)以外币计价的非保值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的汇率风险。

(八)以外币计价的期货或期权头寸产生的汇率风险。

(九)其他以外币计价业务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列涉外业务形成的、具有汇率风险的外汇头寸,均应纳入外汇业务风险敞口及信用证比例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建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台账,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分析交易保值效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和杜绝交割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机构组织与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业务,其远期外汇交易相关职责:

(一)负责制定远期外汇交易实施细则,对远期外汇交易的对象、金额和品种、审批流程、职责分工、风险评估、监督控制、财务核算、估值及效益评价进行规范管理。

(二)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远期业务有关制度和外汇净敞口额度、信用证的管理,并接受风控部门对其外汇远期业务的监督。

(三)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业务背景做好汇率保值工作。

(四)负责远期外汇交易的办理:

1.明确指定授权交易员,并合理地赋予其开展远期外汇的权限。

2.结合外汇业务的运作方式和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在择优选择金融机构基础上,编制与实际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外汇交易申请单,报本单位财务总监审批。

3.依据经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申请单,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申请书或签订相关合约,在金融机构办理完远期外汇交易后须及时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证实资料。

4.定期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估值对账并做为原始凭证作为入账汇兑损益依据,对账单应为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纸质确认等形式。

5.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在合约交割到期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割清算。财务部门应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外汇交易合约到期按时交割,避免出现外汇展期交割或未能交割、或交割资金不足的情况。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财务总监。

6.负责编制外汇敞口、信用证报表和外汇远期交易情况表,并随月度财务报表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7.负责远期外汇交易台账的登记,台账信息应确保及时、准确和完整,台账登记要保持统计口径前后一致,不能因统计口径差异形成隐性敞口,从而导致损失。

8.负责妥善保存远期外汇交易资料,包括远期外汇交易的审批计划、交易方案、原始单据、交易结算与对账资料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重大风险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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