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222号),函件内容如下: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撤销对董事厉群南原批准逮捕决定,并认为相关事项暴露公司在经营管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鹏盛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公司前期公告表示,公司已搜集、掌握了厉群南在任职期间涉嫌挪用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报案。朝阳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对厉群南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建议书》称,公司改变举报陈述、提供新证据,认为厉群南对相关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规定、公司予以认可,最终导致朝阳区检察院撤销对厉群南原批准逮捕决定。朝阳区检察院认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的经营状况失察、失管,下属子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存在不合规,财务的审批、监管职能形同虚设,公司管治团队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一、公司应对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切实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做好公司2022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1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关注公司在经营管理、合规内控、财务审批
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审慎考虑上期无法表示审计意见事项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重视并落实上述函件的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