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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证券部主办,人力资源部协办,主要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员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以及由公

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了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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