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的管理模式,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即财务经理)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公司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需满足《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金融、经济或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等方面知识,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精通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或者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证券等方面知识,精通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营、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拟定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撰写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拓展、推进与落实;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财务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三)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完善、健全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四)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五)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审
计工作,配合公司审计部完成内审工作;
(六)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负责税务的合规遵循和及时申报缴纳;
(七)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八)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九)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财务监管、制度建设、团队建设、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离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