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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的四个季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新明 叶强胜 刘桂良2023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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