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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3-015债券代码:163300 债券简称:20深高01债券代码:175271 债券简称:G20深高1债券代码:175979 债券简称:G21深高1债券代码:188451 债券简称:21深高01债券代码:185300 债券简称:22深高0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落实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1〕35号)(“解释第16号”)要求。

● 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和制度,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本集团自2022年

10月1日起变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相关会计估计;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风电”)相关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剩余摊销期限统一变更为按36个月摊销。

● 以上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第16号”),对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第①项”);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第②项”);③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第③项”)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二)会计估计变更

1、根据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本集团”、“深高速”)相关会计政策和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清连高速车流量的实际情况,公司拟按照重新预测的未来经营期预测总标准车流量对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进行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风电所持有的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技术相关无形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南京风电所持有的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相关无形资产剩余摊销期限统一变更为按36个月摊销。

(三)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及审查通过了《关于采用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变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议案》。董事会批准:

1、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第16号第①项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解释第16号第②项及第③项的相关规定,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集团自2022年10月1日起变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相关会计估计。

3、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南京风电所持有的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相关无形资产剩余摊销期限统一变更为按36个月摊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在确认某项交易或事项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影响时,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相关所得税影响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分别计入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6号,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第16号第①项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解释第16号第②项及第③项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的财务影响

公司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并结合业务实际,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分析,本集团存在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应执行上述解释第16号第①项会计处理要求,但对集团的损益及资产负债无重大影响。

本集团于2020年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分配的相关股利均来源于未分配利润,股利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与解释第16号第②项会计处理要求一致,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无影响。

本集团无现金或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事项,解释第16号第③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无影响。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清连高速周边路网变化对其车流量造成一定分流,根据集团所委聘的独立专业交通机构预测,预计未来年度清连高速车流量与原预测差异将达10%以上且可能持续存在。根据集团的相关会计政策和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集团按照重新预测的未来经营期预测总标准车流量,自2022年10月1日将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由30.01元上调至39.28元。

2、会计估计变更对集团的财务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清连高速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本项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增加集团2022年第四季度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额约1,636万元,减少2022年第四季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937万元,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3、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集团近三年的影响

经测算,假设本集团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采用本流量预测并变更单位摊销额,则对近三年的利润总额和净资产影响如下表:

项目(人民币万元)2019年2020年2021年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7,268-7,828-7,928
占当年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2.83%-3.00%-2.36%
对期末本公司股东净资产的影响-4,163-4,483-4,541
占当年末本公司股东应占权益的比例-0.24%-0.19%-0.18%

(二)变更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随着风力发电机组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技术更新迭代加快,南京风电原有的小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市场总体需求有限,大功率风机设备相关的研发投入尚处试运营状态。为更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集团对南京风电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相关专利权、专有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期限进行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分别由剩余75个月和114个月统一变更为按剩余36个月摊销。

2、会计估计变更对集团的财务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南京风电发电机组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本项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增加集团2023年无形资产摊销额约1,041万元,减少2023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89万元,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使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和对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变更符合该等

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最佳估计,会计估计的变更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施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和对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变更符合该等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最佳估计,会计估计的变更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本次对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和对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会计估计变更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未发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本公司年度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高速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企业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正》的要求所编制的会计估计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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