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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独立董事意见函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采用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变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第16号”),对(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集团自2022年11月30日开始采纳解释第16号第(2)项和第(3)项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采纳解释第16号第(1)项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使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1、根据公司《特许经营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公路通车2-3年以上且其交通流量增长率数据相对稳定后,在其实际交通流量与预测数据差异超过10%~20%并且该差异可能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公司应委任独立的专业交通机构对该收费公路未来经营期的交通流量进行重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新预测,并根据调整后的预测总标准车流量调整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单位摊销额。根据预测报告及公路项目实际运营表现,公司拟自2022年10月1日起,据此调整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的单位摊销额。将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的单位摊销额由人民币30.01元调整为39.28元,该项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对集团未来期间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的分布将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集团未来各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总体上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根据南京风电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技术相关无形资产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集团对南京风电风力发电机组设计与制造相关专利权、专有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期限进行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分别由剩余75个月和114个月统一变更为按剩余36个月摊销。该项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对集团未来各期间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资料,综合考虑以上两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参考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审阅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对清连高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和对南京风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变更符合该等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最佳估计,会计估计的变更合理,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上述变更采用了未来适用法,并已经审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以及监事会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白 华 独立董事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徐华翔 独立董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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