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68证券简称:昆机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发)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旭波 |
设立日期 | 1998年03月18日 |
注册资本 | 75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23-28层 |
邮编 | 100161 |
经营范围 |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投资;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广告业务;自有房屋出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200XY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份名称 | 昆明机床 | |
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权益变动方向 | 增持 | |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前) | 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 | 直接持股0股,占比0.00%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00%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 | ||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后) | 合计拥有权益133,222,774股,占比25.09% | 直接持股0股,占比0.00% |
间接持股133,222,774股,占比25.09%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 | ||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222,774股,占比25.09%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 ||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有 | 2019年10月28日,通用技术集团召开2019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整收购沈机集团及沈机股份的议案》,批准通用技术集团参与沈机集团的重整投资,并原则批准与沈机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文件,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推进该项目及签署相关文件。2020年11月30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8-9号、(2019)辽01破9-4号、(2019)辽01破10-3号、(2019)辽01破11-5号、(2019)辽01破12-6号、(2019)辽01破13-6号、(2019)辽01破14-5号、(2019)辽01破15-4号、(2019)辽01破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
权益(拟)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竞价交易□通过做市交易□通过大宗交易□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投资关系、协议方式□其他 |
2020年11月30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8-9号、(2019)辽01破9-4号、(2019)辽01破10-3号、(2019)辽01破11-5号、(2019)辽01破12-6号、(2019)辽01破13-6号、(2019)辽01破14-5号、(2019)辽01破15-4号、(2019)辽01破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的重整程序。通用技术集团作为沈机集团重整投资人,在根据《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直接持有沈机集团60.15%股权,并间接控股昆明机床;昆明机床实际控制人从沈阳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
(二)权益变动目的
通用技术集团希望通过本次收购,为沈机集团提供资金支持,以化解沈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危机,有效化解地区金融风险,实现沈机集团资产业务结构重塑,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及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改善,从根本上改善其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甲方”)与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参与重整企业(“乙方”)及相关管
理人(“丙方”)所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整投资安排
1、沈阳中院裁定受理沈机集团破产重整后,因其资不抵债,沈机集团现有股东权益全部归零;
2、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在《重整计划》批准后向沈机集团出资16亿元,按照重整后的净资产,以每1元出资额获得重整后沈机集团1元净资产的价格,获得重整后沈机集团约57%(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股权;金融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部分债权折价出资,获得重整后沈机集团的剩余全部股权。
(二)借款安排
1、甲方于《重整计划》批准后15日内向沈机集团提供12亿元借款,于《重整计划》批准后60日内向沈机集团提供7亿元借款,前述借款汇入丙方账户;
2、甲方向沈机集团提供的借款用于支付/清偿下列各项费用和债务:1)参与沈机股份及下属公司处置资产的竞拍,并以不超过9亿元的价格收购符合沈机集团业务发展的资产;2)重整费用;3)沈机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包括除沈机股份以外的沈阳地区公司和上海地区公司)人员安置费用;4)职工债权;5)社保债权;6)税款债权;7)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部分;
3、甲方向沈机集团提供的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化利率为4.35%(一年按360天计算,即每日利息率为4.35%/360);
4、甲方向沈机集团提供借款的期限均为一年(实际借款起算日期以划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为准),沈机集团按季度付息,付息日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最后一季利息连同本金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三)股权交割
1、乙方和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投资款后30日内,配合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2、甲方自沈机集团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为沈机集团法律上的
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生效条件包括:1)甲方已就本重整投资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如需);2)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3)《重整计划》由沈阳中院裁定批准等。
2、本协议和甲方与沈机股份及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互为生效条件,其中任一协议不生效将导致另一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根据《重整计划》经协商一致后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2)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未满足且各方未能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乙方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4)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保证条款)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乙方/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全部投资款及借款按照共益债务予以优先清偿。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由沈阳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