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为: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提供公司上市审计服务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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