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陆家嘴昌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前滩投资持有的上海耀龙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上海企荣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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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顺宇 | 唐世良 | 陈佳炜 | |||
项目主办人: | |||||
邢天凌 | 杨轶伦 | 黄科捷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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