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康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绍萌 |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研 |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49.82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972.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47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康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度瑞信证券对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暑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特密切沟通,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2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瑞信证券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除前文所提及的事项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无。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绍萌 | 冯研 |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