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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余额为1,791.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1%;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744.26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2022年度累计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744.26万元,为转让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0%股权后由对子公司担保转为对外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4.48%,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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