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经营性往来。
2、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8,409.97万元,贷款余额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存款业务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每日最高存款限额 (万元) | 存款利率范围 | 期初余额(万元)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余额(万元) | |
本期合计 存入金额 (万元) | 本期合计 取出金额 (万元) | ||||||
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华发集团 控制的公司 | 100,000 | 0.35%-3.85% | 521.12 | 168,938.17 | 151,049.32 | 18,409.97 |
贷款业务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贷款额度(万元) | 贷款利率范围 | 期初余额(万元)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余额(万元) | |
本期合计 贷款金额 (万元) | 本期合计 还款金额 (万元) | ||||||
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华发集团 控制的公司 | 60,000.00 | 3.0%-4.6% | 24,200.00 | 38,500.00 | 62,700.00 | 0.00 |
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业务类型 | 总额(万元) | 实际发生额(万元) |
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华发集团控制的公司 | 授信 | 60,000 | 0 |
报告期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2022年4月15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2022年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29,750.1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22.93%。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出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准备金额等事项。
五、关于部分资产报废及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及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及核销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资产的报废及核销。
六、关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业绩良好,各项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根据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与经营资质、业务和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设计与运行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对下属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下属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就共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有利于下属子公司提高闲置屋顶及场地公司的利用率,并以此降低生产经营用电成本,符合其经营业务需要。本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
十、关于下属子公司租赁经营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下属子公司租赁经营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下属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租赁关联方生产经营场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系基于其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的,实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业务,系2002年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的30年特许经营权而来。上述业务预计未来三年可为公司带来每年不超过7,500万、三年合计不超过
2.25亿元的收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审议主要对未来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做出预计,不涉及新增业务行为。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咨询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咨询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此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协议》为无金额无期限合同,需每三年重新提交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