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327,338.3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终止公司安庆轮胎项目的议案》
因产业政策、地方政策和土地规划等有关客观因素,公司已与协议对方友好协商一致终止在安庆的对外投资项目,鉴于本次项目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