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全面推进监管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及时完善管理制度,持续优化管理机制,着力加强限额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报送规范,加快推进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提升,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披露、报备等义务,有力保障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合规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与关联方发生利益输送风险。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及新规执行过渡期内沿用的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有效性,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合规性、公允性与必要性,揭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2022年,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一以贯之高度重视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勤勉尽责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义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
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关联交易事项时,以遵循一般商业条款、诚实信用、公平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风险可控为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关注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必要性,对个别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交易要求论证充分后方可通过审查,审慎开展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重点围绕定价等交易条件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等管理程序的合规性、业务或客户价值贡献等交易开展的必要性等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做出科学有效决策发挥积极作用。监事会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专项报告,关注关联交易审计结果;列席董事会与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阅关联交易议案材料,加强风险提示;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联交易领域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并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日常工作中,董事、监事定期审阅管理层报备文件,掌握关联方最新认定情况、重大和一般关联交易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及审计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了关联方名单4次,以及根据监管新规本行确定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和范围。该委员会与董事会分别召开了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14次,预审、审批了关联交易议案15项,涉及重大关联授信154笔、合计4,329.523155
亿元人民币(详见下表);审阅了日常报备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4项,授信业务风险情况报告4项,年度专项审计报告1项。
表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情况
会议时间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2022年1月20日 | 6届9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3月24日 | 6届11次 | 2.审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2022年4月29日 | 6届12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468.9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5月27日 | 6届13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306.40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6月17日 | 6届14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59.6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6月29日 | 6届15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57.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7月27日 | 6届16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392.7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8月16日 | 6届17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31.4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8月25日 | 6届18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71.8474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9月28日
2022年9月28日 | 6届19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58.7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0.84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10月27日 | 6届20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77.8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亿元集团授信额度,并在前述集团授信项下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55.2597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11月8日 | 6届21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6.9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12月1日 | 6届22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462.02405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2022年12月22日 | 6届23次 |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39.7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0.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
(二)研究落实关联交易监管新规,按照“稳妥有序、逐步达标”原则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过渡实施。
2022年,本行围绕监管政策变化,全面重检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性与有效性,稳妥推进关联交易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精细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确保监管新规则、新要求有序落实。紧跟监管政策,围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出台
,深入开展影响分析并制定新规实施工作方案,稳步推进新规落实。健全管理体制,形成涵盖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保监会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银保监会通知,自《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为过渡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一年内,逐步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各级机构的全方位、多层级、矩阵式管理架构,新设跨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统筹关联交易管理重大或复杂事项。完善管理制度,对照新规逐条梳理、系统修订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形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0版,2022年)》,并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培训宣贯。调整管理范围,根据新规要求,及时将银行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监事等法人和自然人纳入关联方管理,研究确定“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大额授信和资产转移审批决策人员”范围,并形成最新关联方认定标准和范围。统一管理要求,围绕新规过渡期安排及正式实施后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模式和要求,及时向总分行及子公司发布《关于落实关联交易新规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银行集团范围内明确管理原则、统一管理标准、形成合规共识。
(三)不断强化关联方穿透识别,主动开展关联关系筛查与名单重检,强化关联交易识别与管理基础。
2022年,本行继续遵照境内外相关监管法规对关联方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更新,结合新规重新梳理关联方认定标准与范围,组织开展客户信息尽职调查,重检并完善关联方名单。在分类动态管理方面,依据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规则分口径制作关联方名单,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日常业务开展中识别关联关系变化、获取关联自然人申报信息等方式,动态更新关联方名单,按实质重于形式及穿透原则认定关联
法人和自然人。在认定标准方面,围绕银保监会新规出台,逐条梳理关联方认定标准和范围,对于监管规定必须认定的情形全部纳入关联方管理,对于监管允许银行自主认定的情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在管理质效方面,主动借助大数据加强对疑似关联方情形的定期筛查,并组织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进一步明确关联方性质,增强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持续推动全行业务系统嵌入关联方标识,提高关联方识别的自动化率,为关联交易的有效识别和数据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奠定基础。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关联法人合计6,052家,关联自然人合计18,972人。
(四)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报备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与准确性,保障股东、客户、监管及公众知情权。
2022年,本行在认真遵循各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报备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维护本行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与整体利益。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则,对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备;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根据上交所、联交所监管规则,对已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严格控制在上限范围内开展,并在中期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实际发生情况;对未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做好管理和监控,一旦触发审议或披露要求,及时根据监管规定履行审议或披露程序。根据财政部及银保监会规则,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准确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并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总体情况的披露。在按季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各类关联交易开展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填报规范完成季度关联交易数据报送。报告期内,本行于境内外同步发布关联交易相关临时公告30项,通过两次定期报告集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等情况,确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透明,保障本行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五)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多维度管理与风险防范,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2022年,本行围绕监管精神及政策导向,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排查、监测、管控与防范,为实现关联交易全面合规、管理质效不断提升做出积极努力。在限额管理方面,通过统筹业务需求、完善关联方集团授信、集中申领额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管理;持续开展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管理,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开展对同一关联方同类关联交易额度的内部调剂,增强额度使用效率,支持业务合规有效开展。报告期末,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19.72%,符合不超过50%的监管要求;本行各类非授信关联交易均未超过已申请的年度上限。在定价管理方面,在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关联交易定价管理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定价论
证与审查档案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开展,防范不当利益输送。在风险监控方面,持续加强关联方授信的风险监测,密切跟踪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并研判相关风险,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以保障其及时掌握关联交易风险情况及管控措施,有效发挥决策与监督作用。研究评估关联交易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及时预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在内控管理方面,常态化开展关联交易专项自查和年度审计,并围绕银保监会“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专项整治”“公司治理自评估”等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关联交易风险排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关联交易内控机制有效运行,防范化解关联交易风险。
(六)深化关联交易合规督导,加快科技赋能,通过“人防”与“技防”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提升。
2022年,本行坚持“意识与能力双提升”,持续加强关联交易合规督导与技术保障,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精细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在深化合规意识方面,围绕经营管理机构日常管理中对于关联方及交易认定的疑难点,及时提供合规管理建议,加强督导提示。围绕控股股东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本行应同时满足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有关监管要求,积极研究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增强合规管理主动性、前瞻性,确保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满足各方监管要求。在强化合规手段方面,加快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升级及相关业务、客户管理系统改造,投产上线“关联方查查”功能模块,为各单位及时有效查询关联方提
供便利渠道;积极研发“重大关联交易测算与审查”功能模块,为避免重大关联交易遗漏识别与审批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强化大数据应用,主动识别疑似关联法人并对相关交易进行流程阻断,降低操作风险。
二、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统计情况
2022年,本行继续按照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规定,分类认定和统计关联方信息。日常业务中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已申请年度上限的交易均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内进行,未申请年度上限的交易,达到监管规定的审议或披露标准的已履行相应程序,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已履行报备程序。具体统计和分析如下: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共有6,052家关联法人、18,972名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表二:本行关联方统计表
单位:家/人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口径 | 关联方数目 |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52 |
其中:银保监会口径 | 5,880 |
上交所口径 | 2,376 |
联交所口径 | 2,351 |
会计准则口径
会计准则口径 | 5,182 |
关联自然人: | 18,972 |
其中:本人 | 3,260 |
亲属 | 15,712 |
关联法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共6,052家,较2021年末增加110家。主要原因系本行根据监管新规要求、主要股东投资情况变化、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情况变化、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识别认定关联方所致。
关联自然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的关联自然人共18,972人,较2021年末减少338人,主要原因系本行进一步加强关联自然人信息申报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强化关联自然人信息有效性核实确认等所致。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对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烟草、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关联方、关联自然人的授信情况如下:
表三:与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方 | 银保监会监管口径 | (按2022年第三季度末资本净额计算) | 上交所监管口径 | 股东大会批准上限 | 监管及 获批的 上限内 | ||
额度 | 余额 | 额度 | 余额 | ||||
中信集团 | 2,242.64 | 786.84 | 1,119.10 | 1,781.81 | 1,143.69 | 2000 | 是 |
新湖集团 | 275.59 | 184.96 | 1,119.10 | 96.98 | 35.36 | 200 | 是 |
中国烟草集团 | 67.50 | 1.47 | 1,119.10 | 0 | 0 | 200 | 是 |
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
关联方企业 | 194.34 | 44.98 | — | 45.40 | 20.37 | — | — |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企业 | 1,799.58 | 403.52 | — | — | — | — | — |
关联自然人 | — | 14.83 | — | — | 0.17 | — | — |
全部关联方 | 4,834.35 | 1,471.08 | 3,730.35 | 1,924.19 | 1,199.59 | — | 是 |
注:1.银保监会监管上限以“授信余额”为口径,对单一关联方所在集团的余额上限为
本行资本净额的15%(1,119.10亿元),对全部关联方的余额上限为本行资本净额的50%(3,730.35亿元)。上交所监管上限以“授信额度”为口径,已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授信业务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三方股东分别为2,000亿元、200亿元、200亿元)。银保监会与上交所的监管上限各自适用于自身监管口径规定的关联方范围,新湖中宝、中国烟草在上交所口径下的关联方主要为其派驻本行的董事所任职的该集团附属企业。
2.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本行统计关联授信额度及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企
业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与关联方银行间的同业业务。
3.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
末,本行资本净额为7,460.70亿元人民币。
4.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企业指的是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可施加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等。
5.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全部关联方的数据包括各关联方集团客户、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关联方企业、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企业以及关联自然人的交易数据。
截至报告期末,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及子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为1,199.59亿元。其中,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1,143.69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35.36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授信余额为20.37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授信余额
为0.17亿元,上述授信余额及相应额度均未超过上交所监管口径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
银保监会口径下,本行及子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为1,471.08亿元。其中,对中信集团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为
786.84亿元,对新湖中宝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为184.96亿元,对中国烟草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为1.47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授信余额为44.98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授信余额为14.83亿元。上述授信余额均未超过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关联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本行关联方授信业务整体质量优良。其中,关注类授信8笔(金额16.61亿元),次级类授信3笔(金额0.04亿元),可疑类授信1笔(金额0.0002亿元),损失类授信7笔(金额13.19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关联交易不良率低于本行不良率,就交易数量、结构及质量而言对本行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遵循已向上交所、联交所申请的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七大类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包括第三方存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资产转让、综合服务、资金交易及理财与投资服务等,有序开展关联交易。从上限使用情况看,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各类非授信关联交易均未超过年度上限,符合监管要求(详见下表)。
表四: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 计算依据 | 2022年度上限 | 2022年度发生额 | 在获批上限内 | |
第三方存管服务 | 服务费用 | 2.5 | 0.17 | 是 |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用 | 18 | 11.87 | 是 | |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 服务费用 | 45 | 2.21 | 是 | |
资产转让 | 交易金额 | 1,800 | 217.38 | 是 | |
理财与 投资服务 | 非保本理财 与代理服务 与代理服务 | 服务费用 | 75 | 32.61 | 是 |
理财与 自有资金投资 |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 45 | 6.94 | 是 | |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 2,100 | 647.55 | 是 | ||
资金交易 | 交易损益 | 22 | 3.30 | 是 | |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 22 | 5.27 | 是 | ||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 450 | 5.84 | 是 |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用 | 65 | 43.58 | 是 |
此外,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发生的第三方存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资产转让、非保本理财与代理、资金交易、综合服务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详见下表),均未及监管要求的披露及审议标准,或根据监管规定可豁免审议披露,已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表五: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
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计算依据 | 关联方类别 | |||
新湖 中宝 | 中国 烟草 | 自然人 投资任职 | |||
第三方存管服务 | 服务费用 | 0.00 | 0.000002 | 0.0005 | |
资产托管服务 | 服务费用 | 0.00 | 0.003 | 0.10 | |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 服务费用 | 0.15 | 0.00 | 0.002 | |
资产转让 | 交易金额 | 0.00 | 0.16 | 0.002 | |
理财与 投资服务 | 非保本理财 与代理服务 | 服务费用 | 0.00 | 0.00 | 0.40 |
理财与 自有资金投资 |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 23.21 | 0.00 | 13.55 | |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 0.00 | 0.00 | 0.03 | ||
资金交易 | 交易损益 | 0.52 | 0.27 | 0.01 | |
综合服务 | 服务费用 | 0.30 | 0.05 | 10.87 |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