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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关于终止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4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 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和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全部参加对象均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有公司员工

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

三、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相关审议程序以来,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多次与员工代表沟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司员工充分认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但由于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及市场环境持续发生变化,公司员工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等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有公司员工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公司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经审慎考虑,决定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四、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办理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因此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员工认购意愿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八、律师法律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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