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215号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王安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安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八菱)业绩补偿义务人王安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0日,ST八菱披露《关于支付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ST八菱与王安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
股权,交易作价90,775.32万元。王安祥承诺自协议生效后,弘润天源2019年至2021年经营性净利润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若弘润天源未能达到前述承诺经营性净利润总额,王安祥应按照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补偿额,向ST八菱进行补偿。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4-00075号),弘润天源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现经营性净利润为-64,882.22万元,实现累计承诺业绩的-108.14%,未达到承诺业绩,王安祥应向ST八菱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截至目前,王安祥未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安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7.7.5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安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安祥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八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