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由独立董事刘林青先生、周睿先生及董事周汉生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刘林青先生系会计专业人士。
(1)刘林青,男,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迈博药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企业管理和产业经济博士生导师,MBA 和 MPAcc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兼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凌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珞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周睿,男,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上海鼎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迪立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兰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周汉生,男,民建会员,应用化学博士。现任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当代乾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武汉明诚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世纪众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上品书意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等,2017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或发表审核意见共计四次。全体成员均亲自出席会议。主要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审计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或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大信事务所提交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发表审阅意见;拟建议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对公司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二)2022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对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四)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事务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及提交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聘请大信事务所为公司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事务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报告期内,我们与大信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向大信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与公司所披露的情况相符。我们认为大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执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未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审阅了公司各期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编制的各期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揭示了公司存在的风险,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以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关于公司在报告期内自查发现的控股股东通过第三方企业借款形成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已于2022年4月15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关于公司在报告期内自查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2022年1-3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处理。公司自查发现的上述事项的影响已经于报告期内消除,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重大影响。
4、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提交我
们审阅,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一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有效的。据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采用多种渠道、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信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推动各项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审核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对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和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性,关联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2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监督、审查作用。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了监督与评估;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对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工作进行了评估;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履行各项职责,持续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和经营效率的有效提高,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审计委员会成员: 刘林青、周睿、周汉生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