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核查
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海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之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为期3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提供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为9.01亿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日均存款为9.57亿元,活期存款利率为0.90%/年,高于央行及各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预计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1、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与中信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取得同等条件。
2、预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执行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
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次交易及有关事项回避表决。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已事前审核本次交易,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公司对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金融业务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联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