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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一、 关联关系的形成

恒信东方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3年3月2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孙万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万松先生为乐在东方(珠海横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在东方”)持股99%的自然人股东,乐在东方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恒信东方对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与乐在东方历史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补充披露。

二、历史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 年11月,恒信东方全资子公司东方梦幻与乐在东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基础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项目服务费为公司落地场馆运营项目并收到第一年收取的运营管理费用的5%。

上述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上述历史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出于审慎考虑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历史交易进行补充披露公告。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东方梦幻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东方梦幻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可以发挥双方利用各自技术、市场、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因完成选举非独立董事暨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事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恒信东方本次完成选举非独立董事暨确认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朱同和 陈志敏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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