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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及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渝次杜美杰张文亮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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