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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公告编号:2023-049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了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兼顾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公告编号:2023-049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

公告编号:2023-049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更正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408号),我们认为该鉴证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409号),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410号),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往来,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权是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公告编号:2023-049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共享,能够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

公告编号:2023-049承诺,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股东的实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确保本次发行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前述机构具有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荣华、王箴若

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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