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公司职务,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三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5万元整,由公司统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3-062
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3-062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