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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磁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公告编号:2023-070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保荐机构或北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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