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