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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跃生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王跃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我们认为王跃生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性。

3.同意提名王跃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独立董事:

李俊德 高明芹 俞俊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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