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惠柏新材: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 2022年 11月 2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年第 82次会议审核通过。根据审核结果,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发):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规定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鉴于上述规定,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

报,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见附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打印买卖“惠柏新材(832862)”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凭证,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请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签字版扫描件及word版发至公司邮箱“guojuhan@wellsepoxy.com、yu.ying@ wellsepoxy.com”,并将原件于2023 年4月10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联系人:郭菊涵、余英,电话:021-69116380。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填写《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见附件3),并于2023 年4月10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附件3扫描件及word版发送到公司邮箱“guojuhan@wellsepoxy.com、yu.ying@ wellsepoxy.com”,并将原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 (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

二幢, 联系人:郭菊涵、余英,电话:021-69116380。

三、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登记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并于 2023 年4月10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关于股东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信息及所需文件》(见附件 4)扫描件及word版发送到公司邮箱“guojuhan@wellsepoxy.com、yu.ying@wellsepoxy.com”,并将原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联系人:郭菊涵、余英,电话:

021-69116380。

若因股东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交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导致无法准确登记股份的, 相应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四、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六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出现违规申购情形,请全体股东及关联方以及其他上述人士切勿参与公司股票的网下申购。否则,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 月22日

附件1: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

股东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号码
身份证明号码
持股数量(股)
持股成本(元)
单位持股成本(元/股)
有效联系方式(手机)
有效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签字: 日期:2023年 月 日

说明:上表“持股成本”或“单位持股成本”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为准。

请填写上述表格并提供以下文件:

1.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买卖惠柏新材股票(证券代码:832862)的全部交割单(需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交易流水或合同等;

3、请签字附件2《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

附件2: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本人 (身份证号: )系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惠柏新材”)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惠柏新材股份。

本人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或声明:

1.惠柏新材已根据《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向本人告知本次持股成本申报的相关事项,本人已充分知晓有关本次持股成本申报的规定、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

2.本人明确知悉本次持股成本申报的机会只有1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本人自愿按时提供持股成本原值申报资料;如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则视为本人放弃申报,由此导致的税收方面的损失及其他法律、经济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与惠柏新材无关。

3.本次对纳税成本申报安排系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已充分知晓上述方案的预期风险,由该风险造成的税收方面的损失及其他法律、经济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与惠柏新材无关。

特此声明。承诺人(签名):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

本人/本企业 持有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信息如下:

特殊说明:如果股东为基金或理财产品的,则需要提供产品持有人名册,且持股比例达到5%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需按照以下表1-表5申报关联方信息。

表1: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非自然人股东不适用表1)

与本人关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是否持有惠柏新材股票持股数量(股)
配偶
子女
子女的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兄弟
兄弟的配偶
姐妹
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
配偶的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备注:可自行添行

表2: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除惠柏新材外)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本人/本企业的关系

备注:可自行添行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1)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

A.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B.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C.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B.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表3:

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表2 中的企业)

的控股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 (自然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与表2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备注:可自行添行

表4: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表2 中的

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表2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备注:可自行添行

表5: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

表3 中的企业或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表3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备注:可自行添行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提供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所提供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或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信息及所需文件

1.股东信息表

账户全称 (股东名称)
深圳交易所证券 账户账号
身份证明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证券开户券商及营业部名称
托管单元编码

说明:

1) 股东类别包括:国家股份、国有法人股、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

自然人、基金及理财产品等;

2) 托管单元编码:指开户券商营业部托管单元编码,请咨询开户券商营业部。

2.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股东代码卡(深市)复印件,该文件请自然人股东签字,请法人股东盖章;

(2)股东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该文件请自然人股东签字,请法人股东盖章。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提供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所提供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股东(签字或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