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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2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90亿元,担保种类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函、信用证、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保理、供应链融资、债权转让融资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由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持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实际持有的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喀尔”或“目标公司”)部分股权由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沣泰”)代为持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直接持有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银沣泰代为持有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达喀尔

83.7209%股权。

达喀尔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合称“汇益租赁”)持续开展合作,在2021年11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及拟签订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采购合同、车辆购销合同、协议书、回购协议、担保合同、质权人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其他公司(包括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中汽工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或/及其北京分公司等)转让对达喀尔的债权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以及各合同所有附件等(以下合称“主合同”)。

公司同意将银沣泰代持的74.4186%达喀尔股权及其相关权益全部出质予汇益租赁,作为达喀尔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公司授权银沣泰与汇益租赁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银沣泰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45293J

3、注册资本:18,275万元

4、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7楼705号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樊伟

7、成立日期:2006年9月21日

8、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手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销售: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机械设备、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代驾服务;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汽车销售。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1,7009.3023
樊伟1,7009.3023
河南高创致云智慧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2756.9767
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猛狮科技代持)13,60074.4186
合计18,275100.0000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项 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9月30日
1资产总额575,998,888.01529,220,244.82
2负债总额356,460,563.69289,429,923.34
3净资产219,538,324.32239,790,321.48
序号项 目2021年1-12月2022年1-9月
1营业收入396,650,695.86365,085,837.61
2净利润26,212,185.2815,351,997.16

以上2021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达喀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出质人: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质物

1、出质人将其持有的达喀尔74.4186%的股权(即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13,600.0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全部出质给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作为达喀尔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商定,标的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00元。标的股权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为准。

2、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质权的效力及于标的股权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配股、分红、转增股、派息及其他收益)。自质权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向目标公司发出《指示付款通知函》,要求目标公司将标的股权产生的货币形式的孳息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该等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孳息用于质押,并将目标公司的回执原件交付给质权人。

3、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减少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出质人增加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的,应自作出增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质权人,且增加的出资额应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出质人、质权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签订补充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在补充质押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增资部分的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及担保期间

1、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达喀尔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最高额度,在该最高限额项下,不论质权人与达喀尔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出质人对该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车辆采购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主债权的范围以及达喀尔履行债务的期限: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质权人与达喀尔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采购合同、车辆购销合同、协议书、回购协议、担保合同、质权人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其他公司(包括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中汽工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或/及其北京分公司等)转让对达喀尔的债权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以及各合同所有附件等项下质权人对

达喀尔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权人与达喀尔商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每一笔债权的开始日期均必须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债权到期日可以超出债权确定期间。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质权人可以连续、循环地为达喀尔办理业务。

3、达喀尔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约定的本息清偿日、应支付款项日均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到期之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若依主合同约定质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三)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达喀尔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达喀尔按照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车辆采购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

(2)达喀尔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约定义务的履行;

(3)质权人为维护和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2、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质人应就达喀尔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全部债务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租赁、买卖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质人应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65,138.70万元,其中对达喀尔的担保余额为0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25,520.93万元,包括:

1、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4,224.07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2、为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峰谷源”)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1191破申3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陈光对江苏峰谷源的破产清算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江苏峰谷源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为江苏峰谷源提供担保余额共10,096.86万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江苏峰谷源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3、为郧西县兴郧光伏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参股公司郧西县兴郧光伏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兴郧”)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1月27日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贷款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96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光电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郧西兴郧29%股权为郧西兴郧在湖北银行的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截至2023年2月28日,前述质押担保的担保余额为11,200万元。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01,219.06万元。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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