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倡导理性投资,树立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五)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电话咨询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收到投资者提问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涉及难以具体回复或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公司可以适度做原则性回复。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事项的,公司可以原则性回复,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如明显涉及当前热点概念的,公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或说明,确需在上证e互动回复的,注意用语谨慎、客观、充分提示风险,避免扰动市场、误导投资者;如涉及难以回复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公司可以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活动情况已发布临时公告的,可以不必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重复发布活动记录。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相关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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