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
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
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044号(共1册,第1册)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日:
2023年
月
日
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号宝景大厦7层电话:010-51667811传真:82253743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 ...... 3
资产评估报告 ...... 4
摘要 ...... 4
资产评估报告 ...... 6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6
二、评估目的 ......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价值类型 ...... 8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评估假设 ...... 12
十、评估结论 ......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4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5
十四、评估机构盖章 ...... 16
附件 ...... 17
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号宝景大厦7层电话:010-51667811传真:82253743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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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
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044号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因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拟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事宜,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3.5
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进行评估,为上述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
3.5
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在建工程-设备可回收金额。
评估范围: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机器设备,具体以委托方申报评估明细表内容为准。
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公允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持有的
3.5
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设备费) | 预计可回收价值(不含增值税) | 增减值 | 增值率% |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 1,945.08 | 43.90 | -1,901.18 | -97.74 |
资产合计 | 1,945.08 | 43.90 | -1,901.18 | -97.74 |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评估结论
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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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年内有效,超过
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委托评估的在建工程-设备可回收金额进行的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设备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在建工程-设备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在建工程-设备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及使用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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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
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
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044号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预计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项目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均为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名称: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17243
住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康吉昌
注册资本:93763.0535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1996-03-2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铝铸轧卷、铝板带、铝箔产品及食品药品包装、电子电力用铝箔的生产、销售;对外贸易;停车场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交通运输材料、装饰材料的生产、批发、零售及代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简介
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前身为云南新美铝铝箔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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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系云南铝加工厂(占注册资本比例44%)与美国阿鲁麦克斯国际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6%)于1996年3月28日共同投资创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6,700万美元。后续经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37,630,534.69元,成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云铝股份,最终母公司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本公司主要经营:铝铸轧卷、铝板带、铝箔产品及食品药品包装、电子电力用铝箔的生产、销售。
(二)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关系
本次评估项目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均为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因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拟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事宜,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进行评估,为上述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在建工程-设备可回收金额。
评估范围:
3.5
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机器设备,详见下表:
1.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账面价值 |
1 | 中精轧机轧制油油雾回收系统 | 1 | 10,005,958.80 |
2 | 3#磨床 | 1 | 2,930,80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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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分卷机 | 1 | 2,669,691.30 |
4 | 合卷机 | 1 | 2,663,531.81 |
5 | 1#厚切机 | 1 | 531,472.78 |
6 | 2#厚切机 | 1 | 649,379.97 |
合计 | 6 | 19,450,838.60 |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一致且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一致。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物资产概况
1.在建工程-设备类资产
委估设备主要为中精轧机轧制油油雾回收系统、3#磨床、2#分卷机、合卷机等,于2016年从原子公司上海沪鑫购入的旧设备,分布于云铝浩鑫昆明阳宗海厂区内。因该批设备技术落后、控制精度差、运行成本高,已不能满足公司现有产品需求,且没有修复价值,故一直未进行安装使用,截止基准日,设备处于待报废状态。
四、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则,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资料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2022年第28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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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2019);
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
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第[2016]36号);
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号);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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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四)产权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五)取价依据
1.中果废品网;2.与此次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确认的《资产基础法申报表》;
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评估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前提条件为资产可持续使用,本次委估的资产截至基准日处于待报废状态,故无法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可收回金额。
综上分析:本报告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作为减值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测算公式为: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1.资产公允价值的测算公式
资产公允价值=设备数量×设备重量×废旧物资回收价格(不含增值税)
①设备数量及重量的确定
经评估人员核查后按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数量及重量确定。
②单位设备回收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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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络查询及市场询价确定废旧物资回收价格(不含增值税)。2.处置费用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明确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了解的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签订资产委托合同。
(三)编制评估计划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资产调查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资产持有方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五)收集评估资料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六)评定估算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具体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评估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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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
(一)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产权瑕疵,不涉及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其它其他限制交易事项;
(二)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4.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产权持有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殊假设
1.假设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2.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建造、取得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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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云南浩鑫铝箔有限公司持有的3.5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设备费) | 预计可回收价值(不含增值税) | 增减值 | 增值率% |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 1,945.08 | 43.90 | -1,901.18 | -97.74 |
资产合计 | 1,945.08 | 43.90 | -1,901.18 | -97.74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无。(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无。
(三)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保证经营的合法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因国内各地废旧物资收购价每日均有变化,本次评估只针对本次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发表意见。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委托评估的在建工程-设备可回收金额进行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设备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在建工程-设备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在建工程-设备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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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委估资产截至基准日为待报废状态,若委托人需对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在建工程-设备做报废处置,本次评估值为委估资产按原地移交处置所在地的处置价,不包含设备的运杂费。
4.纳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设备的材质及重量是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申报的。因委估设备档案不齐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委托方资产管理人员及观察设备方式的程序,确定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材质及重量。如未来产权持有单位处置上述资产减值测试的在建工程-设备时,其材质及重量与申报材质及重量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处置时的实际材质及重量进行调整。
5.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均处于待报废状态,经与委托方确认,上述资产均无法继续使用,后续将作为报废处置。
6.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
用铝箔项目的在建工程-设备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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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