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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1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相关银行重新签订了有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821,5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均胜”)与中金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与中金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与中金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开户单位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万元)募集资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901110029200370542213,612,173.31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54578589703266,911,748.75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331501995036098608603,669,732.87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3315019950360000330014,449,496.38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57490899751033335,850,721.13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合计534,493,872.4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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