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