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01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6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公司全资子、孙公司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鑫佳源”)、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蒙城中森绿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拟开展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88,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其中茌平鑫佳源融资额度为25,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为35,200万元,担保方式为:公司、何思模、张晔、何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茌平鑫佳源100%股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及动产抵押。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茌平鑫佳源为业务发展需要及优化融资成本考虑,拟获得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提供的贷款金额为18,000万元,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如下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1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 平银 总营三 固贷字20230301第001号 |
2 | 《抵押担保合同》 | 平银 总营三 抵字20230301第001号 |
3 | 《质押担保合同》 | 平银 总营三 质字20230301第002号 |
同时,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如下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1 | 《质押担保合同》 | 平银 总营三 质字20230301第001号 |
2 | 《保证担保合同》 | 平银 总营三 保字20230301第001号 |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344373097
3、成立时间:2015年05月08日
4、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肖庄镇肖庄街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磊
7、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站的发电及售电;农业信息咨询、农业技术开展及服务,农业大棚的开发设计建设,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茌平鑫佳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茌平鑫佳源100%股权。
10、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9月30日,茌平鑫佳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1年12月31日及2021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9月30日及2022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资产总额 | 37,977.57 | 35,975.79 |
负债总额 | 32,820.00 | 30,003.70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14,008.35 | 13,162.51 |
净资产 | 5,157.57 | 5,972.09 |
资产负债率 | 86.42% | 83.40% |
财务指标 | 2021年度 | 2022年1-9月 |
营业收入 | 4,186.12 | 3,287.9 |
利润总额 | 943.16 | 964.76 |
净利润 | 824.72 | 814.52 |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茌平鑫佳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及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 总营三 保字20230301 第001号”的《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18,000 万元;
5、担保形式:
(1)《保证担保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
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担保范围:
(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系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担保范围为该部分被担保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的相应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债权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 总营三 质字20230301 第001 号”的《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质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出质人(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公司持有茌平鑫佳源100%股权的质押担保;
5、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18,000万元;
6、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质押担保合同》担保系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担保范围为该部分被担保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的相应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326,353.38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6.20%;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67,921.94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3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532.16 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 总营三 保字20230301 第001号);
2、《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 总营三 质字20230301 第001号)。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