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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种子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审计监察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公司审计监察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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