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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公司正常运营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包含2亿)的自有资金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包含3亿)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有关2023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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