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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及《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制度的通知》(陕证监发【2012】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股东大会通知中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
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
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
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
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
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股东
大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的投票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
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
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
的表决申报。
   第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
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
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网址为:www.sse.com.cn。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网站、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及证券公司投
票系统的网址均为:www.sseinfo.com。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
组成的议案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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