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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3〕11号),相关内容如下: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毕卫:

你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毕卫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毕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做好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等工作,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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