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钟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封燕 | 联系电话:13818233557 |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传杨 | 联系电话:15121036151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每月查询)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发表独立意见8次,即《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 |
| 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的核查意见》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2.12.29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保荐机构向培训对象讲解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
| 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的修订情况,强调了当前的监管形势,讲解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其影响,并结合监管机构披露的违规案例介绍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证券交易等方面常见的违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向培训对象讲解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交易的相关规定。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首次公开发行 | 1、关于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 是 | 不适用 |
时所作承诺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 |
2、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承担瑕疵房产风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股权激励承诺 |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8月,广东证监局对保荐机构保荐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出具《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8号),认定昊志机电2020年、2021年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昊志机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2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昊志机电出具《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73号),认定昊志机电定期报告进行更正相关事项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昊志机电已就前述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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