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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以及其他NDF(即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套利性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指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3、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4、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5、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可就未来12个月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总额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6、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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