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