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陈 凯 李 涛 郭年华
2023年3月20日